规范性文本,规范性文本类型
我国法定的规范性文件包括哪些
什么是规范性文件?
是各级机关、团体、组织制发的各类文件中最主要的一类,因其内容具有约束和规范人们行为的性质,故名称为规范性文件。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对于规范性文件的涵义、制发主体、制发程序和权限以及审查机制等,尚无全面、统一的规定。
通常对于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情况。广义的规范性文件,一般是指属于法律范畴(即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立法性文件和除此以外的由国家机关和其他团体、组织制定的具有约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的总和。
狭义的规范性文件,一般是指法律范畴以外的其他具有约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目前这类非立法性文件的制定主体非常之多,例如各级党组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人民团体、社团组织、企事业单位、法院、检察院等。
国家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外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行为,法律上称之为抽象行政行为。由于这类行政规范性文件数量多,涉及面广,是行政管理权和行政强制力的体现,直接关系到公共利益、社会秩序和公民的切身利益,因而日益受到公众的关注;对抽象行政行为的法律监督也在逐步加强。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七条规定,如果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审查该文件的申请。此外,国家法律对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权限正在逐步予以严格规范。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四条规定,除了法律规范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多项选择题:规范性公文文本的特殊形式有( )A.抄本B.试行本C.暂行本D.修订本
答案:BCD试行本: 试行本是规范性公文正本的一种特殊形式,即试验推行本,在规定的试验推行期间具有正式公文的法定效用。
暂行本: 暂行本也是规范性公文正本的一种特殊形式,即暂时推行本,在规定的暂行期间具有正式公文的法定效用。
修订本: 规范性公文正本的另一种特殊形式。是已发布生效的公文,经实践检验重新予以修正补充后再发布的文本。
洛阳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管理,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根据《河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公布、备案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行政机关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省以下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制定机关),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
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部门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第四条 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管理。第五条 制定机关应当控制规范性文件数量。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下级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
属于政府工作部门法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由政府工作部门依法制定或者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第六条 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下列内容:
(一)行政许可;
(二)行政处罚;
(三)行政强制;
(四)行政事业性收费;
(五)政府性基金;
(六)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内容。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规范性文件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定。第七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由制定机关或者其工作部门起草。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参与起草,也可以委托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等起草。
规范性文件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责的,起草部门应当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充分协商;经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起草部门在上报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时,应当在起草说明中载明。第八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对其必要性、合法性和可行性进行研究,并对所要解决的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以及拟采取的主要措施等内容进行调研论证。
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或者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征求意见。涉及公众重大利益、公众意见有重大分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或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进行听证。
规范性文件草案在提交集体讨论前应当由制定机关的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第九条 提请政府或者政府办公室制定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在报送规范性文件草案时应当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一)起草说明;
(二)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
(三)征求意见材料;
(四)起草部门法制机构审查意见。
起草说明应当包括制定的必要性、主要依据、拟确立的主要制度或者采取的主要措施、意见征求及采纳情况、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建议等内容。
政府办公室对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必要性、文字表述、格式等内容进行审查后,交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第十条 合法性审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是否超越制定机关的法定权限;
(二)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政策相抵触;
(三)是否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的禁止性规定;
(四)是否经过征求意见程序;
(五)其他依法需要审查的内容。第十一条 法制机构应当自收到完整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重大、复杂规范性文件可延长至10个工作日。
起草部门应当及时报送相关材料,保障合法性审查的工作时间。第十二条 制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部门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规范性文件原则上由制定机关的主要负责人签发。第十三条 因重特大突发事件、执行上级行政机关的紧急命令或者决定等情况,需要立即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可以由制定机关的主要负责人审查决定。第十四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后,应当自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制定机关通过政府公报、政府或者部门网站、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各级政府公报上刊登的规范性文件文本为标准文本。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概念
行政规范性文件是行政复议机关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的依据,又是行政复议审理的对象。
规范性文件是制定法的初始组成单位,也是公法学的主要研究对象之一。 但现有朴素观点并未厘清该概念。 根据行权行为模式和言语行为要件可确定,规范性文件及其构成条件来源于立规行为。 立规行为三段论及其充要条件决定,规范性文件的充要构成条件是普遍规范性文本与充足法律效力。
其中,普遍规范性文本是指含有一个以上普遍规范性语义的文本,这种语义是指相对人在给定条件下该当做某事的意义,并且“相对人”、“给定条件”和“某事”均是开放词句表示的普遍对象; 充足法律效力是指,某文本的立规行为满足四类高阶规范(权能授予规范、表意规范、内容限制规范与程序规范)设定的条件,从而得到集体承认所构成的。
文本在法律上不容否认的存在力度。 规范性文件就是具有充足法律效力的普遍规范性文本。 根据前列要件,可以识别规范性文件与非规范性文件、典型的与跨界的规范性文件、正常的与异常的规范性文件等。
管理制度的格式是什么?
这是我公司在使用的,可惜不能发图表上来。
制度类规范性文件格式规定
公司制度类规范性文件的标准字体为黑体和宋体,如无特殊说明,公司所有制度类规范性文件执行以下标准:
1、封皮
凡有封皮的文本,请依据公司标准模板设置封皮,并在行政部备案。
2、文件抬头
文件抬头的左上角为公司的LOGO放置处。中间第一行为公司管理制度文本类别,字体为华文彩云四号,第一行的右边分别为:上部制度文本的编号,下部为版次和修改次数的注明,统一为楷体五号。中间第二行为文件标题。
3、文件标题
各种文件中,文件标题均使用黑体二号字,加粗;副标题用黑体四号字体,不加粗;标题和正文之间空一行。
4、正文字体
4、1正文标题字体
各级条款标题均用阿拉伯数字(1.,1.1,1.1.1)区别。一级条款标题为黑体四号字,加粗,二级条款标题为黑体四号字,不加粗,三级条款标题为宋体小四号字,加粗,四级条款标题为宋体小四号字,不加粗;
4、2说明和目录
另外,正文前如有填写说明和目录的,请依序安排,其中,填写说明与目录的正文均使用黑体小四号字,不加粗。
4、3有标题正文
有标题正文不论是几级条款,全部采用宋体小四不加粗。
4、4无标题正文
一般情况下,各条款一定要设置简单明了的标题,便于查阅,确实不能或不宜设置标题的,字体要求如下:一级条款没有标题的,用黑体四号加粗;二级条款没有标题的用黑体四号不加粗;三级条款和四级条款没有标题的一律采用宋体小四不加粗。
4、5单独段落的采用黑体小四加粗。
5、行距、段落间距
文件全文行距设置为单倍行距,段落之间和一级条款之间空一行,其余条款中的小标题无须空行。
6、缩进
段落设置一般为首行缩进(2个字符),含条款的(如合同)为悬挂缩进。
7、页面设置
页边距上下均为2.54厘米,左右为3.18厘米,页眉距边界为1.5厘米,页脚为1.75厘米。
8、页眉页脚
没有特殊要求,制度类规范性文本不再设置页眉,页脚格式均为“共X页”带页号,页脚均使用宋体小五号字。
9、图表
制度类规范性文本里的图表大小可根据需要设定,图表标题需用宋体,五号字体,图表内容中,标题栏需用宋体,小四号字体,加粗,加入标准淡绿色底纹,其它文字内容用宋体,五号字体,图表的说明注解文字则用宋体,小五号字体。
表一 表格示例(宋体,不加粗)
序号 标题栏 标题栏 标题栏 标题栏
1 内容栏 内容栏 内容栏 100.00
2 内容栏 内容栏 内容栏 100.00
说明:宋体小五号,不加粗
10、附录或附件
正文下若附有附录,“附录”和“附件”标题采用黑体四号加粗,内容采用黑体四号不加粗。
11、落款
文件底部若需要落款,使用黑体小四,加粗。编制、审核、批准栏均为宋体五号字体。
12、本制度自批准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录 部门文件编号格式:
1、行政管理文件**—XZ—20090101-01
2、人事管理文件**—RS—20090101-01
3、财务管理文件**—CW—20090101-01
4、销售管理文件**—XS—20090101-01
附件 1、《制度类规范性文本格式模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