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民直接提名候选人,选民直接提名候选人登记表

http://www.itjxue.com  2023-01-18 05:00  来源:未知  点击次数: 

提名候选人和正是候选人有什么区别

提名候选人是指候选人的初步候选人,是指在组织所属党组织和党员进行推荐、提名的基础上,由召开党代会或党员大会的党委和代表选举单位的党委提出的委员会有意候选人或代表候选人。正式候选人,是指在党内选举中,召开党代会或者党代会的委员会和选举单位党的委员会,在对初步候选人进行考察的基础上,按照规定的要求和程序提出的正式委员或者代表候选人。

一、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根据选举法的规定,直接选举中提名代表候选人有两种方式:1、是政党和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独立推荐代表候选人;2、如果一个选区有10个以上的选民,他们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这一规定是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形成的。1953年《选举法》规定:“中国,共产党所有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以及不属于上述党派和组织的选民或代表,可以根据选区或选举单位,联合或单独提出代表候选人名单。”根据这项规定,作为个人,只有不属于任何政党或团体的选民或代表才能联合或单独提名代表候选人。

二、差额选举的意思

差额选举是指候选人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选举。差额选举是相对于平等选举而言的。差额选举是指正式候选人人数多于应选候选人人数的选举。中国1953年制定的选举法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实行等额选举。作为一项基本选举原则,差额选举是在1979年《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修订后实施的。根据我国现行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实行差额选举。具体区别在于,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人数应当超过应选代表名额的三分之一至一倍;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上一级代表候选人,应当超过应选代表名额的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

总而言之,正式候选人名单确定后,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七日前公布候选人名单及其基本情况。以前是在选举日的五天前宣布的。

我国法律对代表候选人的提名有哪些规定?

选举法、地方组织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县级以下人大代表直接选举若干规定》:(1)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候选人,按选区或者选举单位提名产生;名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或者代表10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推荐者应向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介绍候选人的情况;选民联名推荐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单独或联合向选区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可以少于或者等于本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但不得多于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间接选举也同此原则);选民或者代表提名的代表候选人,与政党、团体提名的代表候选人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所提候选人均应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并予以公布,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乃至任何组织及个人均不得调整或者增减。代表候选人名单公布之后,不再接受提名。(2)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三分之一至一倍;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大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3)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人大代表候选人,由各选区选民和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提名推荐。选举委员会汇总后,在选举日的15日以前公布,并由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反复酝酿、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并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公布。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大代表时,提名、酝酿代表候选人的时间不少于两天(48小时)。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将依法提出的代表候选人名单印发全体代表,由全体代表酝酿、讨论。如果所提候选人的人数,符合选举法规定的差额比例,直接进行投票选举;如果所提候选人的人数超过选举法规定的最高差额比例,进行预选,按得票多少的顺序,根据选举法确定的具体差额比例,依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办法,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进行投票选举;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大代表时,代表候选人不限于各该级人大代表。(4)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向选民或者代表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政党、人民团体和选民、代表可以在选民小组或者代表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但是在选举日必须停止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

直接提名候选人是民主决策么?

是。直接提名候选人是民主决策,因为直接选举是民主政治的起点,是现代政治文明的标志之一。候选人:选举前按特定程序提出来作为选举对象的人员。候选人名额可以多于应选名额,但不宜过多,以免选票过于分散。如果所提候选人过多,有时可以实行预选。

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八组成,具体职数根据村的规模大小确定。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多民族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若干自然村联合设立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组成应当兼顾村落分布状况。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有选举权的村民(以下简称选民)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直接选举产生。直接选举可以实行有候选人的差额选举,也可以实行无候选人的选举。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不得停止村民委员会成员履行职务。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遇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者延期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第四条 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在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和法律、法规,支持和保障村民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民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日常工作。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指导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列支。村民委员会选举所需经费由本村承担,乡、镇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补助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时,县级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成立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小组。

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有关法律、法规;

(二)制定选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四)受理有关选举的申诉、检举和控告;

(五)办理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委员共三至九人组成,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小组推选产生,名单应当及时公布并报乡、镇的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备案。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确定为村民委员会成员正式候选人的,其村民选举委员会的职务自行终止;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不足三人的,所缺名额应当及时增补。

村民选举委员会行使职责至新一届村民委员会召开第一次会议时止。第九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有关法律、法规;

(二)制定选举工作方案;

(三)拟订具体选举办法,并提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四)确定、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五)组织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发放选民证;

(六)组织选民提名候选人,公布候选人名单;

(七)确定并公布选举日期;

(八)做好选举的各项准备工作,组织和主持投票选举;

(九)总结和上报选举工作情况,建立选举工作档案;

(十)办理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第三章 选民登记第十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选民的年龄计算时间,以本村选举日为准。选民出生日期以居民身份证为准;无居民身份证的,以户籍登记为准。第十一条 选民应当在户籍所在地的村进行登记。有特殊情况,户籍不在本村的人员,是否在本村进行选民登记,由本村具体选举办法按有关规定确定。第十二条 选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以前张榜公布。

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选民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村民选举委员地应当在选举日十日前依法作出处理。第四章 候选人产生第十三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实行有候选人差额选举的,由选民直接提名候选人。

选民应当推选遵纪守法、办事公道、廉洁奉公、具有一定文化水平、热心为村民服务的选民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正式候选人应当分别比应选名额多一人,委员的正式候选人比应选名额多一至三人。

村民代表提名候选人

选民提名候选人,应当从全村村民利益出发,推荐奉公守法、维护民族团结、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为候选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由选民直接提名。提名可以采取个人提名、联合提名的方式进行。个人提名的可以自荐。自荐提名的应当在选举日十日前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报名和提交自荐材料。自荐提名不得委托他人代为报名。每位选民提名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应选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人数。

(责任编辑:IT教学网)

更多

相关MYSQL文章

推荐MYSQL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