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大全1至1000条(民法典50个常用知识)

http://www.itjxue.com  2023-03-31 01:29  来源:未知  点击次数: 

关于法律中国谚语

1000条没有实话实说,我怕给你重复了就给发个100条看看吧

1、 法律的保护比个人的保护更有力。

2、 法律有效力国民便昌盛。

3、 造法易,执行难。

4、 不确定性在法律中受到非难,极度的确定性反而有损确定性。

5、 法律的解释具有法律的效力。

6、 法学家的共同意见具有习惯的力量。

7、 在用语中不存在模糊性时,不得允许探索用语的意图。

8、 对制定法应当做严格解释。

9、 习惯是法律的最好解释者。

10、 没有法律就没有犯罪,没有法律就没有刑罚。(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

11、 实施违法行为或者是基于预谋、或者是基于冲动、或者是基于偶然。

12、 审判不应依照先例,而应依照法律。

13、 没有事先公布的法律就没有刑罚。

14、 简短是法律之友,极度的精确在法律上受到非难。

15、 警察是法庭的仆人。(警察必须根据法庭传召出庭作证)

16、 举证之所在,败诉之所在

17、 迟来的正义即非正义。

18、 救济走在权力之前,无救济即无权力。

19、 法律乃是改革的主要力量,是解决冲突的首要渠道。

20、 如果行政权力的膨胀是现代社会不可豁免的宿命,那么为了取得社会的平衡,一方面必须让政治充分反映民众的意愿,另一方面在法的体系中应该最大限度地尊重个人的主体性,使他们能够与过分膨胀的行政权力相抗衡。

21、 法律的调整对象是行为,而所谓社会关系不过是人与人之间的行为互动或交互行为,没有人们之间的交互行为,就没有社会关系。法律是通过影响人们的行为而实现对社会关系的调整。

22、 在一个秩序良好的国家中,司法部门应得到人们的信任和支持。从这个意义出发,公信力的丧失就意味着司法权的丧失。

23、 司法,就其本质而言,就是平等;越缺乏平等条件的地方,就越难看出在刑罚平等上有什么司法。

24、 人与人是不相同的,人们不能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理解成平等就是一视同仁、人人相等。

25、 我们作为人而有权拥有的平等是环境平等,而不是个人平等。

26、 任何事情,只要与自然发颠扑不破的永恒要走向冲突,就是无效的,因而也就不能约束任何。

27、 法律的力量仅限于禁止每一个人损害别人的权利,而不禁止它行使自己的权利。

28、 如果司法权同行政权合二为一,法官便将握有压迫者的力量。

29、 如同人们一般所理解的一样,法律行为是对特定法律秩序中所有事实要件的抽象,其中主要是那种不违法的行为,同时也不是法律交易的行为,这类行为也要产生法律上的后果。这种根据法律规定而导致一定法律后果的行为,就是法律行为。

30、刑罚的严厉程度应该只为实现其目标而绝对必需。所有超过于此的刑罚不仅是过分的恶,而且会制造大量的阻碍公正目标实现的坎坷。

31、没有事先公布的法律就没有刑罚。

32、法律没有禁止的,都是公民的权利。

33、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不在于逻辑。

34、习惯法非但不比法令灵活,非但不必法令更容易适应新的条件,而且相反,它更趋向于抱残守缺、因循守旧、难以变化。

35、对于犯罪最强有力的约束力量不是刑罚的严酷性,而是刑罚的必定性,因为,即便是最小的罪恶,一旦成了确定的,就总令人心悸。

36、刑为盛世所不能废,而亦盛世所不尚。

37、一次不公的裁判比多次不平的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则把水源败坏。

38、我们的时代是权利的时代。

39、人权是我们时代的观念,是已经得到普遍接受的唯一的政治与道德观念。

40、 即使判决并没有准确的判定过去发生的事实真相,争端各方只要确信他们受到了公正的对待,他们也会自愿接受法院的裁判结果。

41、 法律如果没有法院来阐说和界定其真正含义和实际操作就是一纸空文。

42、 我已经发现,混乱和一切火海的起源、原因和发展都与各种社会的腐败的法制有关。

43、 良好的秩序是一切的基础。

44、 让我们维护公平,那么我们将会得到更多的自由。

45、 法律的目的是创造一个稳定的、可以理解的行动结构,在这个结构中个人能够执行其计划并多少意识到可能产生的结果。

46、 法律源于人的自卫本能。

47、 程序是法治和恣意而治的分水岭。

48、 正义可以提升一个民族。

49、 法律是正义与善良之术。

50、 以无情的目光论事,一慈悲的目光看人。

51、 最好的法律从习惯产生。

52、 一份不公平的合同也好过一场冗长的官司。

53、 法律的力量仅限于禁止每一个人损害别人的权利,而不禁止他行使自己的权利。

54、 法律用惩罚、预防、特定救济和代替救济来保障各种利益,除此之外,人类的智慧还没有在司法行动上发现其他更多的可能性。

55、 不论哪个时代,如果在法庭上和在教室里进行的各种阐述理论所产生的意见分歧太大,那么法律就会失去力量。

56、 立法以典民则祥,离法而治则不祥。

57、 官不私亲,法不遗爱,上下无事,唯法所在。

58、 如果同一批人同时拥有制定和执行法律的权利,这就会给人们的弱点以绝大诱惑,使他们动辄要攫取权力,借以使他们自己免于服从他们所制定的法律,并且在制定和执行法律时,是法律适合于他们自己的私人利益。

59、 在忽视正义的地方,在作为正义核心的平等在成文法条款中不断遭否定的地方,那里的法律就不仅仅是“不公正的法律”,而是完全失去了法律的本性。

60、 法包含着一个民族经历多少世纪发展的故事,因而不能将它仅仅当作好像一本数学教科书里的定理、公式来研究。为了知道法是什么,我们必须了解它的过去以及未来趋势。

61、 系统的法典化可以是法律生活的有意识的普遍的重定方向的产物,譬如作为外交部政治革新的成果,或者作为希望达到政治实体内在社会统一的各阶级、集团之间妥协的结果。

62、 法律的生命在于其实施。因而迫切需要对这样使大量立法和司法解释有效而进行认真的科学研究。

63、 自由人得名于自由一词。自由是每个人,除了受到物质力量或法律阻碍外,可以任意作为的自然力量。

64、 为法,必使之明白易知。

65、 昔之欲抑民权,必以塞民智为第一义;今日欲甚民权,必以广民智为第一义。

66、 一般地说,法律,在它支配着地球上所有人民的场合,就是人类的理性;每个国家的政治法规和民事法规应该只是把这种人类理性适用于个别的情况。

67、 放弃自己的自由,就是放弃自己做人的资格,放弃人的权利,甚至于是放弃自己的义务。一个人放弃了一切,是不可能有任何东西作补偿的。这样一种放弃于人的本性不相容,使自己的意志失去全部自由,就等于使自己行为失去全部道德价值。

68、 一个公民的政治自由是一种产生人人自感安全的心境平安状态。为了享有这种自由,就必须要有一个谁也不必惧怕谁的政府。

69、 法律研究的目的是一种预测,即对公权力通过法院的工具性的活动产生影响的预测。

70、 在企业立法中,全民抑或集体,工业抑或农业等所有制和行业的概念是没有多大作用的。

71、 法制不是法学家的产物,而是人们的社会生活的产物,所有的法律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律师、立法者、执法者,在这过程中都起作用,但是司法活动说到底主要不是一个理论论证过程,而是一种职业判断。从这个意义上,我要说,一个民族的社会创造了法制,而法学家创造的仅仅是关于法制的理论。

72、 法律实质上即是物质的又是意识形态的这一事实是与以下事实相联系的;法律既是从整个社会的结构和习惯自上而下发展而来,又是从社会中的统治阶级们的政策和价值中自上而下移动。

73、 所有的解释,若是可能的话,必是通过消除文本中的矛盾而实现的。

74、 习惯与合意可以使法律无效。

75、 不知事实可以作为借口,但不知法却不能开脱。

76、 没有人有义务证明自己有罪。

77、 法律不会强迫一个人去做他不可能做到的事。

78、 法律只能帮助警醒的人,而不帮助惫懒的人。(用来解释为何会有“诉讼时效”制度)

79、 我们无力反抗真理。

80、 法律旨在防止强势者为所欲为。

81、 如果语句中并无模棱两可之处,则不能作出与该语句的明显含义相悖的解释。(法律解释及合同解释的一项基本原则)

82、 一旦合同中出现含混不清的表述,应尽量做出有助于保障标的物之安全的解释。

83、 享有权利的人可以放弃他所享有的权利。

84、 沉默将被理解为同意。

85、 法院不能主动寻找案件。(恰好是对“司法能动主义” 的批评)

86、 无法在司法程序中被采信的事实就等于不存在。

87、 当一部制定法所为之服务的理由不复存在的时候,这部法律也便会随之消失。

88、 想用自己的财物应以不损害他人利益为度。

89、 合法的婚姻以双方之合意为要件,不因同居之事实而成立。

90、 平等者之间不存在司法管辖权。引申义:一个主权国家不得对另一个主权国家行使司法管辖权。

91、 让法官来回答法律问题,而把事实问题留给陪审员去裁断。

92、 坚持已经做出的抉择,且勿打破安宁。

93、 一项基于人身的诉权随着权利人的死亡而消失。

94、 土地上的负担永远追随土地。(土地的所有者须承担土地上附着的风险和负担)

95、 破坏证据者应承担不利于他的推定。

96、 对于一项含混不清的回答,应朝这不利于回答者的方向解释。

97、 单凭行为不能判定某人有罪,除非他还有犯罪的意图。

98、 在涉及自我利益的案件中自任法官是不公之举。

99、 判决可以使白的变黑的,黑的变成白的;曲的变成直的,直的变成曲的。

100、 人不能转让自己并不拥有的东西。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弟一条到一千条

我国的法律条文多如牛毛,你的描述并没有确定到哪一部法律,所以无法回答。况且我国法律条文少有超过千条的。请重新描述你的问题。

民法典一千零一十九条内容

法律解析:

第十章期间计算第二百条【期间计算单位】民法所称的期间按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第二百零一条【期间起算】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自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时间开始计算。第二百零二条【期间结束】按照年、月计算期间的,到期月的对应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没有对应日的,月末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第二百零三条【期间结束日顺延和末日结束点】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期间的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时;有业务时间的,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为截止时间。第二百零四条【期间的法定或约定】期间的计算方法依照本法的规定,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六条 【动产购买价款抵押担保的优先权】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

子女继承父母房产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有遗嘱的,应按遗嘱执行,如果没有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

子女是父母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如果父母死亡的,其房产作为其生前合法财产,应当作为遗产在继承人之间进行平等分割。

继承人分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1000条法律知识。骂人犯法吗?

答案:骂人犯法,辱骂他人情节轻微的违反治安处罚法,情节严重的触犯刑法。

首先,骂人一般是指用言语侮辱他人,这种行为侵犯了他人的人格权有违道德,严重的涉嫌违法犯罪。

其次,在公众场合辱骂他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根据相关规定,在公众场合辱骂他人会被行政拘留5至15日。辱骂他人,对他人造成严重伤害的,还应承担刑事责任。这里所指的“严重伤害”是指造成被害人自杀、抑郁,或以其他方式严重侵犯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最后,网络上辱骂他人也是违法的,被害人可以和违法人协商,让其停止侵权行为。如果侵权人不停止侵权行为,被侵权人可以报警,由警方处理;也可以收集证据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

中国法律笫一千零二十四条是什么?

对于自然人行为能力的规定,主要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7条至第24条。

第十七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第十八条 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条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一条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二条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第二十四条 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复的状况,认定该成年人恢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条规定的有关组织包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责任编辑:IT教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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