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民小组召集人(选民小组组长)

http://www.itjxue.com  2023-01-26 21:59  来源:未知  点击次数: 

人大代表的选举流程是怎样?

依据:2003年10月出版的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县乡人大代表选举流程》一书。主编陈斯喜: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李伯钧: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联络局副局长。说明,本文重点选摘了推荐人大代表候选人部分。

人大代表选举流程摘要

一、县(包括城市中的区,以下同)人大代表每届任期五年。

二、代表名额:县级基数为120名,每5000人可增加1名。

三、代表名额分配:一次足额分配到各选区。

四、选区划分的依据:以公安部门户籍登记的人口数或单位登记的人口数为依据。农村选区:一个村或几个村为选区,城市选区:一个社区居委会或几个社区居委会为一个选区。每一选区按1—3名代表划分。

五、年满18岁以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六、政府应在选举日前21—25天完成选民登记。

七、选民一般在户口所在地选区登记,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单位所在选区登记,也可在居住地登记选举。

八、在选举日20日前,在醒目的公共场所公布选民名单,名单要保留20天。

九、在选举日5天前把选民证颁发到选民手中,或用身份证领取选民证。

十、人大代表候选人产生:

1、各政党人民团体可联合或单独提名代表侯选人;

2、选区选民10人以上也可提名代表候选人。

A.联名提名候选人不受选民小组限制,可在本选区内征集联名,但不得到本选区以外征集联名;

B.选民联名提名候选人必须是本选区或本县区选民。每个选民提联名提出的代表候选人名额不得超过本选区的应选代表名额;

C.地方选举领导小组可以广泛发动,放手提名,尽量让选民将具有先进性、代表性的人士提名出来,政党、团体提名作为选民提名的补充。

D.选区选举领导小组可以召集选民小组长进行布置动员,讲清选民联名提名候选人的意义、方法、程序和要求,以及注意事项;

E.在选民小组会议上发动选民联名提名候选人,将《代表候选人推荐表》发给选民,由选民自行商量,联名推荐,填表并签名,然后收集。

F.选民在联合提名前,要做到几个明白,即明白自己所在地的选区、明白本选区应选的代表人数、明白代表的素质和结构要求、明白提名的方法和时间。

3、选民可以自荐当候选人。自荐候选人必须征得10名以上选民联名提名,才能成为初步代表候选人。再经过酝酿、协商或预选,为较多数的选民所同意,才可以成为正式代表候选人。

4、选民联名提名候选人应注意的问题。

A.主要看参加联名的人是否具有选举权利,是否是本选区选民,候选人是不是本行政区域选民;

B.选民联名提名候选人都要以书面形式提出,认真填写《代表候选人推荐表》,写明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及推荐理由,并由本人签名或盖章。要将《代表候选人推荐表》按规定的时间交选区选举领导小组,由小组汇总报选举委员会。

C.选举委员会公布初步代表候选人名单后,候选人提名工作即终止,任何人不得更换代表候选人,不得擅自删减代表候选人名单。

D.要使所有代表候选人具有均等机会,不得以任何借口指定具体代表候选人。不得对选民所提名候选人进行种种限制,不得搞摊派提名或者指派提名,不得搞陪选。

5、选举委员会公布初步代表候选人名单。

A.在选举日的15日前公布名单,并分别在各选区专用公告栏张贴。

B.无论以哪种方式提名的代表候选人,凡符合选举法规定的,都应当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

C.任何组织和个人,包括选举机构,对依法产生的代表候选人都不得隐瞒、调换或增减。

D.公布代表候选人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党派关系、工作单位、职务职称以及推荐者等基本情况,有条件的还可以将其业绩一并公布。这个名单还要印发到各选民小组。

6、正式代表候选人的酝酿和确定

A.小组长要向选民介绍本选区提名代表候选人情况,组织各选民小组进行酝酿、讨论,(建议)用票决制选举产生。根据本小组选民赞成的应选代表候选人票数多少顺序,按应选代表名额提出本小组赞成的候选人名单报选举委员会。

B.选举领导机构可召集由选民小组长、有关方面负责人、和选民代表开会,对各小组上报名单进行民主协商,(建议)用票决制确定新一轮初步代表候选人名单。

D.将协商选举产生的名单下发到选民小组征求选民意见。可进行反复酝酿讨论,直到按本选区多数选民意见,确定符合本选区应选代表数及差额要求的正式代表候选人。

E.代表候选人的产生无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把持包办,不能采取由领导指派或者上级硬性下达代表构成比例的做法,更不能由政党、团体或者少数人不经过选民充分民主协商就擅自决定,不应岐视任何一个渠道提出的代表候选人。

7、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的名单。

A.统计各小组选民的意见,可以采取“征求意见票”的办法,进行量化掌握,提高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的透明度。在此期间,如果未被提名的代表候选人得票多于被提名的代表候选人,应以得票多者为准。

B.要按照正式代表候选人多于应选代表三分之一至一倍的差额比例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C.不能把政党、人民团体推荐的候选人视为当然的正式代表候选人不交选民讨论。

D.不能把明显不够代表条件的所谓“差额对象”列为代表候选人用来当“陪衬”。

E.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指定正式代表候选人。

8、必要时可以对初步代表候选人进行预选

A.如果经过反复讨论协商,选民意见仍无法集中,选举委员会可以通过预选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采用秘密投票的方式,根据差额比例要求,以得票较多的为正式代表候选人。

B.预选时间,应安排在选举日前15至6日内。

C.参加预选人员应是选区全体选民,也可采用选民代表预选。

D.以选民代表预选的,每5名或10名选民可选一位代表。

E.召开预选大会前,应安排每位代表候选人作简短陈述,向参加者介绍自己的情况,但不得超时。

F.预选一律采用秘密划票,不得采用举手表决方式。预选选票统一印制,所有投票管理与正式选举相同。

G.全体选民参加预选的,选区全体选民的三分之一参加投票,预选有效,不足三分之一参加投票预选无效。选民代表预选的,参加预选人员应到80%以上,否则无效,应另外选举。

H.预选投票结束后,公开计票并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I.以得票高者为正式代表候选人。

9、在选举日5日前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A.名单以姓名笔画为序,经过预选的按得票多少为序。

B.公布正式候选人其他基本情况。

C.一般来说,选一名代表,应有两位正式代表候选人。

10、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和宣传

A.推荐者应向选举委员会和选民介绍初步代表候选人情况。

B.可以在正式选举前5天介绍正式代表候选人,在介绍范围、形式、内容上应更为深入和详细。本应平等、客观、公开的原则,主要采取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会的方式。

C.选举委员会应当向选民介绍代表候选人情况。可以通过开会、广播、电视或书面方式介绍,可把候选人的有关情况印刷成书面材料,向选民散发或者在公共活动场所张贴,要特别安排好代表候选人在公开场所演讲的介绍。

11.代表候选人应当向选民主动自我介绍并表明自己的态度。代表候选人自我介绍或自我推销是主动参选行为,选举委员会必须大力支持,并给予认真安排。

A.安排代表候选人在有关会议上发表供职演说并回答选民提问。代表候选人也可以自行安排供职演说会,但事先须报选区领导小组备案。

B.代表候选人可在选区张贴分发自我介绍,但事先须报选区领导小组备案。

C.代表候选人可以在选区通过其他媒体(如闭路电视、互联网)介绍自己,但事先须报选区委员会和有关部门批准。

D.代表候选人可以走村串户、拜访选民、发放材料等介绍自己。

E.代表候选人演说宣传一般包括三方面内容,自我介绍、本人愿望、当选承诺。

F.候选人的自我介绍费用由候选人自行负责。

G.选举日当天停止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自我宣传和拉票活动。

选民小组如何划分

法律分析:在社区中,选民小组人数一般是50人左右,如舒可心参加的三里屯选区8000多名选民,分为153个选民小组。选民小组基本根据居住情况来划分,如相临的几个楼房单元。选民小组组长产生有的是根据第一次选民小组会议由选民选举产生,这种情况非常少,因为社区选民缺乏参加选民小组会议的动力,难以保证有足够多选民参加会议,如王海参加的第一次选民小组会议只有八人参加,这样前提下产生的组长必然缺乏代表力;有的则是由居委会或街道办事处(也就是选区工作组)指定;有的则是选民会议召集人自然出任组长,甚至还出现了由副组长指定组长的情况。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

第三条 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四条 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

黑龙江省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工作条例(2008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证本省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及本省选举产生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行使代表职权,充分发挥代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以下简称代表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第三条 代表必须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代表应当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第四条 代表依照代表法的规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和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都是执行代表职务。第五条 国家和社会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保障。本省内的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代表的权利,支持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第六条 代表受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监督。选民或者选举单位有权依法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第二章 代表执行职务第七条 代表应当按时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依法行使代表的职权。第八条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一)参加大会的全体会议、代表团全体会议、小组会议,审议列入大会议程的各项议案和报告。(二)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议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也可以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三)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和表决。(四)在审议议案和报告时,可以向本级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询问。(五)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的质询案。(六)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人员的罢免案,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的理由。(七)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依法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第九条 代表有权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也可以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可以由一人提出,也可以由代表联名提出。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交本级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并答复代表。第十条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开展闭会期间的活动。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受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委托,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开展闭会期间的活动。第十一条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以集体活动为主,按照便于组织和开展活动的原则组织代表小组,并以代表小组活动为基本形式。代表编组应当确定小组召集人和小组联络员,可以结合职业特点按照专业编组。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参加下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小组活动。第十二条 代表小组应当建立健全制度,制定年度活动计划。活动的主要内容:(一)学习宣传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贯彻本级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二)开展视察、调研、考察等活动;(三)联系选民或者选举单位,听取和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四)交流代表执行职务的情况和经验;(五)参加本级或者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安排的其他活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要对代表小组开展活动进行指导和服务,提高活动质量和实效。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统一安排,对本级或者下级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视察。代表按前款规定进行的视察,可以提出约见本级或者下级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由本级或者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联系安排约见事宜。被约见的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或者由他委托的负责人员应当认真听取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回答有关问题。代表可以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要求,联系安排本级或者上级的代表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

黑龙江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工作实施细则(2020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具体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以下简称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充分发扬民主,坚持严格依法办事。第三条 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第四条 加强换届选举的宣传教育工作,广泛利用各种宣传工具,深入地宣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有关法律法规,使选民认识选举的重要意义和目的,自觉地行使民主权利,选好代表,推进基层的民主与法制建设。第五条 加强对选举工作人员的培训,使之明确选举工作的法律规定、方法和步骤,树立严格依法办事的思想,做好选举工作。第六条 省、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地区人大工作委员会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第七条 选举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国库开支。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第八条 县、乡两级设立选举委员会。选区设立选举办事处。一个系统、单位、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划分两个以上选区的,可设立选举工作领导小组,作为选举委员会的派出机构。第九条 选区可本着便于生产、工作和选民活动的原则,划分若干选民小组,组长、副组长由选民推选。选民小组,一般应由二十至三十人组成。第十条 县、乡两级的选举委员会受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选举办事处和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受本级选举委员会的领导。第十一条 县级选举委员会由九至十九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三人和委员若干人,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乡级选举委员会由七至十三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三人和委员若干人,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被确定为正式代表候选人的,应当向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辞职报告,经主任会议讨论同意,向下一次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

选举工作领导小组由五至九人组成,设组长一人,副组长一至三人,由选区内各方面推选的选民组成,报本级选举委员会批准。

选举办事处由三至七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由选区内选民推选,报本级选举委员会批准。

选举办事处设立选民资格审查小组,其成员三至五人,由选举办事处与选民协商确定。第十二条 选举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可根据工作需要设若干组,负责处理选举工作中具体事宜。第十三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选举委员会主任,由实行民族自治的少数民族干部担任;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应有其他民族适当的名额。第十四条 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二)制定选举工作计划、方案、宣传提纲,部署、检查、指导选举工作,培训选举工作人员,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向选民解答有关选举问题;

(三)划分选区,分配代表名额;

(四)进行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

(五)依法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六)确定选举日期;

(七)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

(八)受理选民对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并作出决定。

选举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选举信息。第十五条 选举办事处的任务:

(一)指导选民小组的工作;

(二)培训本选区宣传员、登记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三)组织选民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做好宣传教育工作;

(四)办理选民登记,领导选民资格审查小组进行选民资格审查,确定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发放选民证;

(五)向选民介绍代表候选人情况,并组织选民酝酿、讨论,汇总选民对代表候选人的意见,向选举委员会汇报;

(六)讲解选举程序和注意事项,做好投票选举的准备工作;

(七)组织选民参加选举,统计选票,向选举委员会报告选举结果;

(八)承办选举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十六条 单独选举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乡一级设立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单独选举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县一级设立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及相应的办事机构。

(责任编辑:IT教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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