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购物霸王条款遭怒斥 或公布网站名单
“如果网购合同里出现‘本站保留随时修改或中断服务而不需告知用户的权利’,就是霸王条款。”昨日,深圳市消委会专门针对网购领域不平等格式合同条款召开新闻发布会,向消费者公布了最为普遍的五条网购“霸王条款”。这些条款均是网站单方面制定,即便消费者点击时同意了合同内容,但仍然属于无效合同。
市消委会刘凤菊副主任介绍,随着网络购物成时尚新宠,投诉量也随之激增。去年深圳互联网投诉共416宗,占投诉总量的5.61%。其中,网上购物投诉141宗,占互联网投诉的33.89%,反映的问题主要有:网购商品质量差、虚假广告、“三包”规定难落实、售后服务不到位、以低价诱惑消费骗取货款等。
由于不少网络购物纠纷是由“霸王条款”引起的,市消委会在调查过多个网站后,发现在各大网站合同协议中较为普遍的五条“霸王条款”,并予以公布。该会法律事务部负责人表示,目前已和相关网站取得了联系,希望网站能主动整改,否则或将公布网站名单。
五条“霸王条款”
1.“中断服务不需对用户负责”
条款:“本站保留随时修改或中断服务而不需要告知用户的权利。本站行使修改或中断服务的权利,不需对用户或第三方负责”。
消委会点评:网站提供的服务是以协议的形式和用户确立的。网站单方面随意修改或中断服务,是单方面变更合同内容。根据《合同法》第77条的规定,合同在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变更。网站单方面变更或中断服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而本条款却声称网站不需要告知用户且不对用户或者任何第三人负责,从而免除了自身的违约责任,属于《合同法》第40条“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2.“对任何损害不负责任”
条款:“本站对任何直接、间接、偶然、特殊及继起的损害不负责任,这些损害可能来自在网上购买商品或进行同类型服务,在网上进行交易。”
消委会点评: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107条规定 “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本条款严重违反民法的基本原则,规定对自己造成的任何损害均不承担责任,属于《合同法》第40条“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3.“赔偿额不超过所购商品价值”
条款:“××网的全部责任,不论是合同、保证、侵权(包括过失)项下的还是其他责任,均不超过您所购买的与该索赔有关商品价值额。”
消委会点评:我国《民法通则》第107条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如果网站造成用户损失的,不仅要照价赔偿而且还要赔偿用户因此而受到的其他重大损失。本条款免除了自身还需赔偿用户其他重大损失的责任,属于《合同法》第40条“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4.“产品说明与实物不符只能退货”
条款:“我们并不保证产品说明或××网站上的其他内容是准确的、完整的、可靠的、最新的或无错误的。如果××网提供的产品本身并非如说明所说,您唯一的救济是将该未经使用过的产品退还我们。”
消委会点评:如果网站上产品说明与实物不符合,消费者购买使用后,很可能会造成人身或者财产的损害,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不仅可以退货,而且可以要求损害赔偿,该条款免除了自身的其他赔偿责任,限制了消费者的求偿权利,属于《合同法》第40条“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5.“用户应对以该用户名进行的活动负全责”
条款:“用户应该对以该用户名进行的所有活动和事件负全部责任。”
消委会点评:用户账号的信息也存在被泄漏或者被盗用的可能性,而导致用户账号信息被泄漏或者被盗用的原因也很可能是由于网站自身工作的过失或者是网站的系统不够安全,因此,不问任何原因而将一切基于用户账号引起的责任归于用户,是变相加重用户责任,免除网站自身义务,这样的规定属于《合同法》第40条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