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肉搜索第一案:网站侵权判赔偿5684元(6)
网络行为可否不受约束?
就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指出,网络世界也是现实社会的一部分。如果网民的网络行为对于他人的现实生活产生了实际影响和不利后果,就要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和法律责任。网民如果不考虑社会后果,无视法律,罔顾约束,在网上发布信息攻击他人,如对其进行密集辱骂等,就会演变为“网络暴力”。
华东政法大学法学教授王俊民认为,不当的网络行为通常会对公民的名誉权、隐私权及安宁生活权等权利造成侵害。前述三起案例中,当事人的隐私权都受到了侵害,而“艾滋门”事件女主角的名誉权、“暴力熊”事件主角的安宁生活权等合法权利,也都受到了不法行为的侵害。
“人肉搜索”现象如何看待?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指出,网络技术是把双刃剑,给人们生活带来巨大便利的同时,也给公众权益保护带来新的困扰。如“人肉搜索”将搜索对象的家庭住址、家庭成员情况等个人私密信息公布在网上, 严重影响了他人的正常生活。
在民事法律上,“人肉搜索”主要涉及对个人隐私权的保护问题。隐私权是现代社会公民的一项重要民事权利,是指公民个人对其私生活安宁、私生活秘密等所享有的权利。目前我国法律是通过最高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将隐私权涵盖在名誉权下予以保护,在刑事法律上主要通过侮辱罪及诽谤罪进行规制。
网络侵权行为,网站该担何责?
对此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指出,应当重视网络环境下隐私权的保护,特别是强化网络经营者的责任。网络经营者主动发布的资讯,应对信息内容的合法性和信息来源的可靠性进行谨慎核实,如果未尽到谨慎核实义务而发布了侵权信息,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对于网络论坛(BBS)、博客等互动空间网民发布的信息,网络经营者接到权利人投诉发现有侵权情形发生的,须采取必要措施,否则要与侵权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链 接
“人肉搜索”若干事件
“人肉搜索”最早诞生于2001年的猫扑论坛,早期被称为“赏金猎人”,网友通过悬赏“社区币”公开求助。
2006年2月的“虐猫事件”,是人肉搜索的第一次发动。事件主角的行为尽管并没有触犯法律,但她被人肉搜索后,仍被单位解职。
2006年4月,网游魔兽“铜须门偷情事件”发生,猫扑人肉引擎发动后,将这起偷情事件的男女主角的照片、工作单位、学校、姓名等详细资料公布于众。
2008年汶川大地震发生后,一名辽宁女子因在全国哀悼日期间玩不了网络游戏,在视频里辱骂四川地震长达4分40秒。为此,网络人肉引擎再次发威。不到半个小时,网友就查出该女子的姓名、年龄、家庭住址、身份证号,其父母亲属的信息也被公布到网上。当天,沈阳市公安局根据网上提供的资料,在一家网吧将该女子抓获并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