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大行文规则,四大行文规则是哪四个
行文制度包括哪四种
行文制度包括行文方向、行文关系、行文方式和行文规则等。
行文制度,机关或单位行文时必须遵守的制度。包括行文关系与行文规则两方面基本内容。党政机关行文应分别按照《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执行。严格遵守该制度有利于提高文书工作质量与机关工作效率。
行文方向:文件发送的去向。机关或单位根据不同的行文关系和行文目的,选择不同的行文方向。一般可分为上行文、下行文和平行文三种。根据完成文件内容的要求,上行文和下行文可以采取不同的行文方式。
行文关系:行文制度的基本内容之一。收发文单位之间组织、业务等工作关系在文件运行中的体现。单位间的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有隶属关系、业务指导关系和平行关系。行文时据不同的行文关系采用相应的行文方向与行文方式。
行文方式:行文方式是根据行文关系、行文方向以及公文性质、效力范围等多种因素而确定的公文发布、传递的层次与形式。
行文规则:是各机关在公文拟制过程中所必须遵循的原则。通常分为上行文、下行文、联合行文及其它行文四类。
公文的行文规则是什么
公文的行文规则在事业单位考试中是一个重点知识点,主要考察方式是识记性考察、原文考察、挖空型考察,有少部分案例型考察让考生找出公文表达错误的地方。对此,首先要求考生在学习的过程中,对行文规则原文规定非常熟悉,其次,要求考生理解行文规则背后的原理以便能更加牢固地掌握具体规则的规定。今天小编就给大家介绍一下上行文的行文规则。
一、一般行文规则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行文,特殊情况需要越级行文的,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机关。
例如:五华区政府在特殊情况下需要越级行文,主送了云南省政府,此时必须要抄送一份给昆明市政府。
二、上行文规则
1、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根据需要同时抄送相关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不抄送下级机关。
例如:公文在上行时,原则上只能有一个主送机关,根据需要抄送其他上级或同级,但是一定不得抄送下级。比如昆明市公安局向云南省公安厅行文时,根据需要抄送昆明市政府,不是必须要抄送,但是不得抄送给各区县的公安局。
2、党委、政府的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应当经本级党委、政府同意或者授权;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直接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例如:请示报告一般事项直接报送,重大事项须经本级政府同意。比如教育厅向教育部报告重大事项时,需要经过省政府同意。
3、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如需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请示,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后上报,不得原文转报上级机关。
例如:昆明市政府需找国务院请示的事项,云南省政府应该提出倾向性的意见后再上报,不得原文转报给国务院。
4、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例如:一个请示里只能写一件事情,不能报请示写在报告中,因为报告不要求上级答复,请示则要求上级答复,比如昆明市政府向云南省政府请示时,不能一文里又要人又要钱。
5、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事项外,不得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公文,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
例如:一般情况下公文行文应该是机关向机关行文,但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事项的,可以由机关向人行文。
6、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一个上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送另一个上级机关。
例如:市公安局向公安厅行文时,必要的时候需要抄送另一个上级市政府,但不是必须抄送,必要时才需要抄送。
以上就是小编给大家介绍的上行文的行文规则,大家需要牢记,既可能在考试中考,也是在工作中会实际用到的。
公文行文规则是什么?
公文实用性强,要据此办事,行文必须周严。行文规则包括但不限于:
1、结构严谨。
公文一般有相对固定的格式,写作时要把握特点,行止有序,自然、清晰、严谨。正文一般分开头、中段、结尾三部分:
(1)开头:开篇明意,简述发文依据和理由或者目的、结论。通常有引据式、目的式、综合式等写法。复文要引述来文日期和文号,长文可先提出要点。
(2)中段:表述主要内容。根据办文的目的、国家有关的政策,把情况、问题、要求阐述清楚。内容较多的,可分段写,或用序数表明项目,以资醒目。常有并列式、递进式、连贯式三种结构。
(3)结尾:表述发文机关对文件办理的要求,或请求批复,或要求执行,或提出希望,首尾呼应,结束全文。
2、直笔表述:
叙述情况,一清二楚;汇报工作,实事求是;表明观点,态度鲜明;提出要求,明确具体。平直,简洁,明了。
3、行文得体:
对于不同的行文关系、行文方向,语气上要有所区别。
4、坚持一文一事(综合性报告除外)。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公务文书
行文的基本规则
行文的基本规则
公文的行文方向, 一直以来是公文文种分类的重要依据。目前学术界对公文行文方向的划分基本有两种方法: 一是三分法, 分上行文、下行文、平行文; 二是四分法, 分上行文、平行文、下行文、泛行文。在具体文种的行文方向归属上, 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很不一致, 且没有给出严谨有说服力的说法。
行文的基本规则大全正常有效的行文应当遵循以下普遍适用的基本规则:
一、按机关隶属关系和职责范围行文的规则这条规则要明确两点:一是按机关隶属关系行文。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可以作指示、布置工作、提出要求;下级机关可以向直接的上级机关报告工作、提出请示,上级机关对请示事项应予研究答复。除了这一层关系外,在我们国家现行管理体制中,还形成了一种各业务部门上下垂直的条条关系,其中有些部门属本级政府和上级部门双重领导,大部分和上级业务部门之间虽然不属直接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但在业务上的确存在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也就形成了直接的上下行文关系。二是按机关的职责范围行文。这一点的要求是,行文的内容应是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而不能超出,超出了即为越权。如果干涉了别的机关事务,不仅在实践中行不通,而且会造成政令混乱。当然,不相隶属机关之间也有公文往来,那只能是商洽工作、通知事项、征询意见等,而不存在请示、报告或布置任务的性质。
二、授权行文的规则这条规则是上一条规则的引申。如果一个部门的业务需要下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与配合,按隶属关系和职责范围又不具备布置工作提出要求的行文权限时,这就可以通过授权行文来解决。具体说,这个部门可向本级政府请示,经本级政府同意并授权后,向下级政府行文。在操作中,应将文稿拟好,由本部门领导签署,请本级政府分管领导审批。经政府领导审批后的文稿,在行文时,才能在文首或文中注明“经**政府同意”的字样。这里特别需要说明的是*各级政府办公厅*(室)的行文都具有授权行文的性质(内部事务除外)。各级政府办公厅(室)以及各部门的办公室是政府和部门的综合办事机构,对外行文都是代表政府和部门的,与本级政府和本部门的公文具有同等效力,下级机关(部门)都应贯彻执行,可不在文首或文中标注“经***同意”的字样。
三、联合行文的规则这条规则仍属第一条规则的引申。同级政府与政府之间,部门与部门之间,上级部门与下级政府之间可以联合行文;政府与同级党委、军事机关之间可以联合行文;政府部门与同级党委部门、军事机关部门之间可以联合行文;政府部门与同级人民团体和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之间,就某些互相有关的业务,经过会商一致后可以联合行文。联合行文,既可联合向上行文,也可联合向下行文。联合行文应当确有必要,单位不宜过多。
四、一般情况下不越级行文的规则不越级行文体现了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原则。一般情况下不能破坏这种原则,破坏了,就会造成混乱,也影响机关办事效率。所以通常情况下不越级行文。遇有特殊情况,如发生重大的事故、防汛救灾等突发事件或上级领导在现场办公中特别交待的问题,可越级行文,特事特办,但要抄送被越过的上级机关。否则,受文机关对越级公文,可退回原呈报机关,或可作为阅件处理,不予办理或答复。
五、不越权行文的规则*第一条规则中已明确要求按机关职责范围行文,如果有涉及其它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又未与其它部门协商,或虽经协商但未达成一致意见,不可以单独向下行文。如果擅自行文就构成侵权行为,会造成工作中的许多矛盾。上级机关如发现这种情况,有权责令纠正或撤销这类公文。现实中,这类情况时有发生,因此造成“文件打架”、“政出多门”。解决这类问题,应提倡部门之间多协商、多对话、多沟通,通过联合行文或授权行文的方式解决。
六、“请示”不直接报送领导者个人的规则“请示”直接报送领导者个人,其危害性大体上有三点:一是未经文秘机构签收、登记,成了“帐外公文”,公文的流向、处理情况不得而知,查无踪迹,成了“断线的风筝”;二是这类公文到了领导同志手里,领导同志也颇为难,批,没有部门的审批意见,只能以经验、凭感觉办事,往往失去决策的科学性;不批,也有可能影响报送单位的`工作;三是现实中一些单位拿着直送领导的批示件当“尚方宝剑”,到有关部门要钱要物,借领导批示向对方施加压力,引起矛盾。所以,领导同志一般不受理这类直报的请示,而退给文秘机构统一签收、登记、分办,这便形成了公文“倒流”,它破坏了公文处理的正常程序,造成了不必要的紊*乱。如果上级领导个别交办、答应的事项,由此而上报的“请示”,最好也应主送该领导所在的机关,并在公文中作出说明。收文机关在分办时,自然会把这份公文分送给这位领导同志批阅。
七、“请示”应一文一事、只主送一个机关、不抄送下级机关的规则这条规则包括三项内容:一是一文一事。机关或部门都有明确分工,各自只能办理职责范围内的事,如果一文数事,必然涉及几个主管部门,给公文交办带来困难,即使勉强交办出去,可能谁也不愿牵头办理,造成互相推诿、扯皮。二是请示公文只主送一个机关。请示内容是要求答复的事项,主送机关有责任研究并作出答复。相关的机关或部门采用抄送形式,以便主办机关征求意见或会签。如果多头呈送,上级机关一般不予受理。如果办理,会造成机关之间相互等待或意见不统一,增加协调难度,影响工作效率。三是不同时抄送下级机关。请示内容是未决事项,在上级机关还没有批准前,向下级机关抄送透露,会引起不必要的误会或矛盾,不利于工作的开展。因此,请示事项只能在上级机关答复或批准之后,通知下级机关。
八、“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的规则“报告”和“请示”是两种不同的文种,适用范围有明显的界限,不能混用。“报告”是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或向上级机关提出意见、建议,供上级机关决策参考。上级机关对“报告”一般不作答复,如果报告中夹带请示事项*,很容易误事。如果既想汇报工作,让上级掌握,又想请示解决问题,一般有两种办法解决:一是将“报告”和“请示”分开,形成两份公文分别上报;二是以请示公文为主,将报告的内容作为附件,附在请示后面作为背景材料,让上级了解请示的充分理由。
九、公文由文秘机构统一处理的规则为了使公文按正常的渠道运转,按规范的程序办理,机关都设有专司公文处理的文秘机构或配备专人处理公文。公文的正常流程应该是:“收”由文秘机构统一签收,拆封,清点分类,登记,拟办,分办,催办;“发”由文秘机构统一核稿,分*送领导签批,然后再回到文秘机构登记编号,缮印,校对,用印,分发,分发前,要经过复核或第一读者认真阅读无误后,才可照单分发。这样,无论是公文收进或发出,都经过专司公文处理工作的一个口子把关,就能保证公文在机关有秩序地运转,规范办理,提高机关办事效率,保证公文质量。*行文规则中还要说明的是党的领导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向同级政府及部门或下级政府机关行文;而政府机关不得向党的组织行文作指示、交任务。经批准的报刊上全文发布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应视为正式公文依照执行,可不再发文。发文机关可印制少量文本,供存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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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的行文规则有哪些
这个是我家单位的公文处理办法里边的,供你参考一下哦^_^
第四章
行文规则
第十四条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五条
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行文,特殊情况需要越级行文的,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单位。
第十六条
向上级单位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单位,根据需要同时抄送相关上级单位和同级单位,不抄送下级单位。
(二)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三)除上级单位负责人直接交办事项外,不得以本单位名义向上级单位负责人报送公文,不得以本单位负责人名义向上级单位报送公文。
(四)受双重领导的单位向一个上级单位行文,必要时抄送另一个上级单位。
(五)下级单位的请示事项,如需以本单位名义向上级单位请示,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后上报,不得原文转报上级单位。
第十七条
向下级单位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主送受理单位,根据需要抄送相关单位。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发文单位的直接上级单位。
(二)公司办公室、党委办公室根据公司、公司党委授权,可以向下级单位行文,其他内设机构不得以部门名义向下级单位正式行文。
(三)公司本部各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可以用公司便函和部门信函的形式(均加盖部门印章),与公司下属单位的部门进行工作联系,处理一般事务。
(四)涉及多个部门业务范围内的事务,应当经过协商并取得一致意见;部门之间未协商一致的,不得向下行文。
(五)上级单位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单位行文,必要时抄送该下级单位的另一个上级单位。
第十八条
同级企业党政机构、企业党政机构与其他同级组织必要时可以联合行文。联合行文应明确主办单位,主办单位应先签署意见,然后协办单位依次签署意见。属于党委、行政各自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不得联合行文。
第十九条
公司本部内设机构,除公司办公室、党委办公室外,不得以部门名义对外正式行文,可以用公司便函或部门信函的形式商洽工作(均加盖部门印章)。
第二十条
公司本部各部门向公司领导请示和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报告交办事项办理结果以及有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时,应使用内部“签报”。
(一)“签报”应区分“请示”、“报告”和“意见”,一般一事一报,不得同时分送两位以上公司领导阅批。
(二)“签报”由主办部门负责人签字,如内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会签。
(三)“签报”作为公司本部内部文件,由公司办公室(党委办公室)统一管理、存档。
第二十一条
凡是不行文可解决的问题,坚决不行文;凡是能统盘解决的,就不零星行文。凡能发文件的,不得发电报;必须发电报的,不再发文件。公司各部门之间,有事当面商洽解决,不相互行文,工作需要时可以抄送。领导同志在会议上的讲话,一般不以正式文件印发,可以“情况通报”印发。
行文规则有哪些?
行文规则1、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效用。2、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请示和报告。3、政府各部门依据部门职权可以相互行文和向下一级政府的相关业务部门行文;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一般不得向下一级政府正式行文。4、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厅(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5、同级政府、同级政府各部门、上级政府部门与下一级政府可以联合行文;政府与同级党委和军队机关可以联合行文;政府部门与相应的党组织和军队机关可以联合行文;政府部门与同级人民团体和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也可以联合行文。6、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应当由部门自行行文或联合行文。联合行文应当明确主办部门。须经政府审批的事项,经政府同意也可以由部门行文,文中应当注明经政府同意。7、属于主管部门职务范围内的具体问题,应当直接报送主管部门处理。8、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如擅自行文,上级机关应当责令纠正或撤销。9、向下级机关或者本系统的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直接上级机关。10、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需要同时送其他机关的,应当用抄送形式,但不得抄送其下级机关。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11、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以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请示、意见和报告。12、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写明主送机关和抄送机关。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应当抄送其另一上级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