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剧剪辑成短视频算侵权吗(电视剧剪辑成短视频算侵权吗)

http://www.itjxue.com  2023-04-02 04:20  来源:未知  点击次数: 

电视剧剪辑成短视频算侵权吗

电视剧剪辑成短视频算侵权吗

电视剧剪辑成短视频算侵权吗,12月15日,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发布《网络短视频内容审核标准细则》。新规对原有21类100条标准进行完善,电视剧剪辑成短视频算侵权吗。

电视剧剪辑成短视频算侵权吗1

短视频最严新规:不得未经授权自行剪切改编电影、电视剧!网友炸锅:抖音B站博主,要倒一大批?

短视频圈一则大消息,全网炸锅,更有网友称,抖音快手B站有一堆Up主要失业了?

来看看到底咋回事。

网络短视频内容审核标准细则:

不得未经授权自行剪切改编电影

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12月15日发布《网络短视频内容审核标准细则》(2021)。其官网文章称,协会组织有关短视频平台对2019版《细则》进行了全面修订,对原有21类100条标准进行了与时俱进的完善。针对社会高度关注的泛娱乐化、低俗庸俗媚俗问题的新表现,以及泛娱乐化恶化舆论生态、利用未成年人制作不良节目、违规传播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片段、未经批准擅自引进播出境外节目等典型突出问题,为各短视频平台一线审核人员提供了更为具体和明确的工作指引。

记者注意到,新版《细则》规定,短视频节目等不得出现“展现‘饭圈’乱象和不良粉丝文化,鼓吹炒作流量至上、畸形审美、狂热追星、粉丝非理性发声和应援、明星绯闻丑闻的”“未经授权自行剪切、改编电影、电视剧、网络影视剧等各类视听节目及片段的”“引诱教唆公众参与虚拟货币‘挖矿’、交易、炒作的”等内容。

剪辑号、电影解说、B站鬼畜区

冬天来了?

《网络短视频内容审核标准细则》一共有100条内容,但第93条无疑让广大网友炸开了锅

未经授权自行剪切、改编电影、电视剧、网络影视剧等各类视听节目及片段的;

这一条最为致命,影视剧剪辑门槛较低,容易上手,因而吸引了众多参与者。在短视频平台上,以影视剧剪辑内容为主的账号众多,粉丝数量巨大。

据此前证券时报统计,以抖音平台为例,目前该平台上粉丝数量超过百万,且更新较为活跃的影视剧剪辑博主超过100名。某头部博主共发布剪辑后的影视剧视频343个,点赞量达到1.7亿,平均单个视频点赞量近50万。

《2020中国网络短视频版权监测报告》显示,2019年1月至2020年10月,该中心对10万多名原创短视频作者、国家版权局预警名单及重点影视综艺作品的片段短视频进行监测,累计监测到3009.52万条疑似侵权短视频,涉及点击量高达2.72万亿次。

证券时报此前报道称,目前抖音、快手均规定,直播影视剧、节目需要先取得相应的版权,在没有版权的情况下播放属于违规操作。但对于影视剧剪辑传播行为,两大平台的规则要模糊很多。

如抖音仅在审核规则中提到,作品含有对影视综艺内容进行低成本剪辑、录屏、图片轮播等行为属于不合格,但何谓“低成本剪辑”,平台并未明确。

4月9日,包括中国电视艺术交流协会、中国电视剧制作产业协会等行业协会,爱奇艺、腾讯视频等视频平台,正午阳光、华策影视等影视公司在内的70余家单位发布联合声明。

声明提到,大量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未经权利人授权,将影视作品任意剪辑、切条、搬运、传播等,引发一系列盗版侵权问题和纠纷,严重侵犯影视作品权利人合法权益,甚至损害影视作品的完整性、曲解影视作品内容的主旨原意,影响影视行业长远发展。

联合声明指出,将对目前网络上出现的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针对影视作品内容未经授权进行剪辑、切条、搬运、传播等行为,发起集中、必要的法律维权行动。

4月28日,国家电影局网站显示,针对当前比较突出的“XX分钟看电影”等短视频侵权盗版问题,配合国家版权局继续加大对短视频侵犯电影版权行为的打击力度,坚决整治短视频平台及自媒体、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未经授权复制、剪辑、传播他人电影作品的侵权行为,积极保护广大电影版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而在6月3日,在成都举办的中国网络视听大会上,长视频平台的高管们齐发声,痛批短视频盗版、侵权现象。

爱奇艺CEO龚宇称,“长久以来,这种对长视频内容的拆解式速看,既侵犯了影视作品的著作权,又消解了影视作品的艺术价值。这不仅打击了头部创作者的创作热情,更破坏了市场的正常秩序,影响了行业的长期发展,最终导致用户、创作者、影视从业者、平台等多方利益受损。”

优酷总裁樊路远将爱优腾三家长视频平台调侃为“难兄难弟”:“我们这三家什么时候能盈利?如果现在的这种生存环境下,‘指日可待’简直就是痴心妄想。”

樊路远调侃称:“刚刚B站的陈总讲了很多很多原创的作者创造的内容,我们也特别喜欢,我们希望B站能一直把原创的视频当成自己的主要发展目标。”

北京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常务副院长张平此前分析,从著作权法的角度来看,视频平台和影视公司本身投入了大量资金去进行视听作品创作,应该有一定的回报,而有的短视频平台的账号生产运营者未经授权,将影视作品进行任意剪辑、切条、搬运、传播等,损害了著作权人的利益。如果短视频作品都不经授权同意,而是把整个利益都留给短视频平台和主体,那投资人是无法得到回报的,这对于投资人来说是巨大的损失。

张平也表示,保护影视版权没毛病,但也要为二次创作留由空间。这个问题也是全世界在著作权保护上困惑的问题,大家都在寻求一种有效的解决方案。在互联网时代或信息时代,人人都是作者,人人都是使用者,如果都去遵循一对一精准授权不太可能。所以我们在法律上尝试扩大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的权限,可能会引入延展代理。此外,也会通过版税机制,也就是不用事先获得授权,只要你用了别人的作品,就有缴纳版税义务。同时还有一些其他模式,比如开放授权等等,当然所有方式的`探索尝试,最终还是要尊重权利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让权利人的投资得以回报。

不过有不少影视剧剪辑博主认为,个人博主、影视公司、影视作品数量繁多,且授权机制、价格等不透明,完全取得授权存在困难。

有专家表示,一些短视频创作者或平台向影视作品著作权人支付许可费还存在一定的问题。目前的影视剧信息网络传播权许可费用非常高,影视公司是否愿意针对短视频创作这一场景提供合理的低价许可费仍然存疑。

电视剧剪辑成短视频算侵权吗2

针对社会高度关注的泛娱乐化、低俗庸俗媚俗问题的新表现及泛娱乐化恶化舆论生态等典型问题,12月15日,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发布《网络短视频内容审核标准细则》(2021)。新规对原有21类100条标准进行完善,为各短视频平台一线审核人员提供了更为具体和明确的工作指引。

新版《细则》规定,短视频节目等不得出现展现“饭圈”乱象和不良粉丝文化,鼓吹炒作流量至上、畸形审美、狂热追星、粉丝非理性发声和应援、明星绯闻丑闻;未经授权自行剪切、改编电影、电视剧、网络影视剧等各类视听节目及片段;引诱教唆公众参与虚拟货币“挖矿”、交易、炒作等内容。

据了解,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组织有关短视频平台对2019版《细则》进行了全面修订。结合文娱领域综合治理的新要求,对原有21类100条标准进行了与时俱进的完善。

事实上,在此前的《细则》中,已经对保护版权作出了规定。比如, 网络短视频平台应当履行版权保护责任,不得未经授权自行剪切、改编电影、电视剧、网络电影、网络剧等各类广播电视视听作品;不得转发UGC上传的电影、电视剧、网络电影、网络剧等各类广播电视视听作品片段;在未得到PGC机构提供的版权证明的情况下,也不得转发PGC机构上传的电影、电视剧、网络电影、网络剧等各类广播电视视听作品片段。

同时,网络短视频平台不得转发国家尚未批准播映的电影、电视剧、网络影视剧中的片段,以及已被国家明令禁止的广播电视节目、网络节目中的片段。

此外,本次修订的《细则》还针对利用未成年人制作不良节目、违规传播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片段、未经批准擅自引进播出境外节目等典型突出问题作出规范,为各短视频平台一线审核人员提供了更为具体和明确的工作指引,有利于进一步提高短视频平台对网络视听节目的基础把关能力和水平,促进网络视听空间清朗。

在100条细则中,监管部门也对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作出具体定义,包括早恋、打架斗殴、吸毒、性暗示等。网络短视频平台应当建立未成年人保护机制,采用技术手段对未成年人在线时间予以限制,设立未成年人家长监护系统,有效防止未成人沉迷短视频。

在封杀劣迹艺人方面,《细则规定》短视频平台不得为包括吸毒piao娼在内的各类违法犯罪人员及黑恶势力人物提供宣传平台,着重展示其积极一面。

短视频平台不得宣扬不良、消极颓废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的内容,包括拜金主义、享乐主义、丧文化等。

《网络短视频内容审核标准细则》自2019年初发布以来,已成为各主要网络视听平台加强节目内容审核管理的基础性制度文件。新版《细则》作为推进短视频管理专项工作的重要内容,对指导相关短视频平台加强短视频节目管理的制度机制建设,促进标本兼治,将发挥积极引导作用。

电视剧剪辑成短视频算侵权吗3

今日,据国内媒体报道,12月15日,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发布了《网络短视频内容审核标准细则》(2021),协会组织有关短视频平台对2019版《细则》进行了全面修订。

新版《细则》规定,短视频节目等不得出现展现饭圈乱象和不良粉丝文化,鼓吹炒作流量至上、畸形审美、狂热追星、粉丝非理性发声和应援、明星绯闻丑闻的”未经授权自行剪切、改编电影、电视剧、网络影视剧等各类视听节目及片段的”等内容。

相信经常看短视频平台的同学,都刷到过一些博主发布的3分钟看完一部电影、x分钟快速看大片”的影视剪辑片段等短视频。

这些视频时长大多只有2到5分钟,并配以花式字幕进行注释,号称能以最短的时间让网友们看完相关影视剧。

值得一提的是,今年4月份,有50余家影视公司、五大长视频平台及影视行业协会发出联合声明。

他们在声明中呼吁,广大短视频平台和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尊重原创、保护版权,未经授权不得对相关影视作品实施剪辑、切条、搬运、传播等侵权行为。

近年来,互联网视频行业快速发展。其中,短视频以其方便快捷、喜闻乐见等特点迅速催生并占据了市场,成为互联网流量经济中的新兴力量。与之相伴,有关知识产权特别是版权等方面的问题不时发生,尤其是影视剧等长视频与短视频之间的版权纠葛,引起各方关注。

短视频作品的产生,大致有这样几类:一是原创的短视频,二是演绎已有作品形成的短视频,三是切条、搬运、剪辑已有影视剧或网游作品等长视频作品形成的短视频。新著作权法及其配套法规以及司法解释对上述三大类短视频作品已经给出了调整规则。原创的短视频,一般情况下版权归创制者所有,如有合同约定则从约定;演绎已有作品,经原作品版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就演绎后的短视频作品享有版权;切条、搬运、剪辑已有影视剧或网游作品,只有在构成合理使用的情况下,短视频作品才能当然取得合法身份,否则,该切条、搬运、剪辑行为是性质较为严重的版权侵权行为。视频行业内的长短视频版权之争最主要的表现即为此种未经许可的切条、搬运、剪辑行为。

从某种程度上说,长短视频版权之争的实质是利益之争。作为新兴视频行业的短视频,与电影、电视剧等长视频的利益博弈,应将其引导为共赢的良性竞争,而不应该成为相互内卷的零和博弈。短视频兴盛于传播方式和大众趣味的更迭,但绝不能让其成为消亡传统产业的杀手。互联网内容产业中的短视频行业,为了提高供给效率和变现能力,光靠原创短视频难以满足受众的要求,这种情况下不可避免地要使用电影、电视剧、网游作品等长视频的内容。任何行业都有其运行规则和法律法规要求。短视频使用长视频作品,不能是简单化的“拿来主义”,应遵守应有的行业规则和既定的法律规则,该授权的授权,该付费的付费。为了真正提高产业效能,可利用互联网平台的资源集合优势,考虑以平台间合作的方式从根本上打通平台间的作品版权授权利用机制。

在当前长短视频版权合作机制仍不完善的情况下,短视频平台应从版权法的既定规则出发,履行视频版权保护义务。短视频平台是视频内容上传和传播的集散地,扮演着内容服务提供者的角色,其版权注意义务相对较高。在短视频平台以自己的名义提供他人视频作品的情况下,如果构成未经权利人许可的非法传播,平台要承担直接侵权的不利后果。在短视频平台为用户上传并传播他人视频作品提供便利或辅助的情况下,平台也可能承担间接侵权的责任。当前,短视频平台方尚没有完全建立起合乎版权法要求的商业模式和作品传播规则,甚至有的平台试图以灰色地带或转嫁责任等方式来逃避应尽的版权保护义务,这是不可取的。实际上,在互联网早期出现时所给予网络服务商的所谓“技术中立原则”和“避风港规则”免责规定,是指向纯粹以技术服务(而不对内容进行任何干预)为特点的自动接入、自动存储、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搜索链接这几种特定的网络服务商,其他网络服务商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可以获得版权义务的豁免。作为内容提供平台的短视频平台,并没有适用“技术中立原则”和“避风港规则”的法律基础。

从短视频平台版权治理的角度看,首先,应进一步明晰已有版权规则的法律适用,注意从规则制定和规则解释上澄清版权侵权责任和免责规则的适用条件。其次,要注意司法裁判的准确性和统一性,通过司法裁量保护原创短视频、保护长视频版权、追究短视频侵权责任,树立司法裁量确定性标准。再次,对某些短视频平台连续、长期侵犯版权的行为,应给予版权行政处罚的责任追究,营造短视频行业和版权产业的良好生态。最后,要建立行业自律机制,鼓励和促使短视频行业主动建立版权保护的过滤措施和行业版权规范,实现视频行业的长远健康发展。

用电视剧素材做短视频会不会侵权?

会的,电视剧都是有版权的,擅自剪辑使用的话会造成侵权,建议使用有版权的素材。特别是现在短视频平台对于版权管理比较严格,建议还是不要直接拿来用。电影解说类短视频,把90分钟至120分钟的电影,压缩为3分钟至5分钟,解释一下电影的概述。

正因需要解说电影内容,所以这类短视频通常会使用一些电影素材,或是电影视频,或是电影截图。而博主制作电影解说类短视频使用的电影素材大多也来自网络,理所当然地以为网络上的资源是免费的可以随意使用,殊不知即使是网络上的电影资源也是有版权的,一个不好就会涉嫌版权侵权。

相关信息

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已经发表的作品的,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即使表面上是为了介绍、评论或说明而使用影视剧片段或图片,如果实际上影响了对影视剧的正常使用或不合理地损害了影视剧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这种使用也是侵权的。

在未取得著作权人授权的情况下,自媒体应当注意尽量避免大量引用影视剧内容、避免引用影视剧的核心、实质内容和关键情节。必要的话可以在公共场合播放剪辑视频时,在视频放映时加上:“本视频不涉及商业,如若侵权,24小时内删除”等类似字样。

剪辑影视剧片段发到短视频平台,是否构成侵权?

其实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网络的发达,很多人都会成为一名视频剪辑师,大多数都是将影视剧中比较精彩的画面剪辑出来,从而发布到网上。为自己增加很多的粉丝,但是这种行为是构成侵权的,同时要为自己的行为举止,负一定的法律责任。

一、构成侵权

其实了解过法律的人都知道,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人享有相应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所以不管是导演拍摄的影视作品,还是其他人创作的小说,内容都会受到法律的保护,不能够轻易的被他人剪辑下来,当成自己的作品发布。这不仅是一种盗窃的行为,同时也是让人唾弃的一种行为,而且相关的法律针对这种行为,也给予出了一定的惩罚。如果在侵权的过程当中,还损害了公共的利益,那么相应的产权部门,就可以责令对方停止这种侵权行为,给予警告。而且也要将对方违法获得的东西、金钱以及其他的一些视频片段,全部没收。

二、处罚还是比较严重的

另外如果以这些视频,获得收益金额比较大的话,超过5万元以上,那么就要处违法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如果没有违法金额,而且金额不足五万元的话,那么就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旦触犯了法律,达到一个犯罪的行为,就要负相应的刑事责任,可以看出这还是一个比较重的事情。

三、结语

其实很多短视频上面,都会有其他的一些人将一些影视剧的精彩部分截出来,放在网上,就是想为这部剧做宣传。但是一定要注意自己的行为举止,是否构成了侵权?同时在发布作品的时候,一定要取得他人的同意才可以,不然这就叫作偷窃,同时还要坐牢。

影视剪辑会被告侵权吗

属于侵权行为。著作权人享有完整的著作权,未经授权,擅自使用影视剧作品,显然构成侵权。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对作品进行片段化的切割、拼剪,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的情形。

大量传播并持续推荐影视剧作品的核心剧集及精彩片段,已构成对原影视作品的实质性替代。因此,将影视剧剪辑成片段上传至平台进行播放,构成对原作品的著作权侵害。

网络上剪辑的视频传播算侵权,如果你未获得视频上传者的同意,然后擅自下载之后进行编辑再次传播,就构成侵权。

《著作权法》规定: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被许可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因此,网络上剪辑的视频传播算侵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上传电视剧片段是侵权吗?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权人在网络上传播信息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在自己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应当取得权利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侵犯著作权的,权利人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般来说,网络用户未经授权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影视剧的剪辑片段上传到网络共享平台,直接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与此同时,网民一般会将精彩或非常糟糕的电视剧片段放在社交网络平台上。如果用户基于分享的心态把单个精彩片段放到网络上,一定程度上会对影视剧起到很好的推广和普及作用。如果用户基于吐槽的心态,将单个或少量非常不好的片段放在网络上,并附上一些批判性的文字,可能会被视为合法的艺术评论。

网络平台可能间接侵权。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应当与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互联网服务提供者为其客户提供搜索或者链接服务,收到权利人通知后,依照本条例规定断开与侵权作品、表演、音像制品的链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链接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的,应当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如果短视频分享网站未经授权直接上传侵权视频,无疑构成直接侵权,承担直接侵权责任。现在绝大多数的短视频分享网站都是扮演着为用户存储和传播视频信息的工具角色,网站上所有的视频信息上传、浏览、下载都是用户直接操作的。所以考虑到侵权来自用户,短视频分享网站几乎不会直接侵权。但在实践中,由于难以找到侵权用户,用户个人赔偿能力较弱,权利人一般不会起诉直接侵权用户,而会寻找经济实力相对较强的网络平台维权,要求网络平台承担间接侵权责任。

同时,为避免肩负过重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注意义务,阻碍网络的发展空间,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还引入了“避风港”规则。所谓“避风港”规则,是指在著作权侵权案件发生时,网络服务提供者仅提供空间服务,未被告知应当删除哪些内容的情况下,主观上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权利人告知网络平台存在侵权内容时,网络平台应当及时删除侵权内容。

但现实中,针对用户频繁反复上传,网络平台只履行通知删除环节的现象,权利人只能在通知删除规则下不断调解,这对权利人权益的维护是不公平的。因此,建议立法和司法对这种情况进行更严格的限制。鉴于用户多次上传大量侵权内容,甚至更换不同账号上传,网络平台应当有义务关闭此类账号;对于同一作品的多次投诉,网络平台有义务屏蔽该作品的所有片段,阻止其上传。目前国家实行网络实名制,针对用户上传侵权作品。权利人要求网络平台提供侵权用户实名信息时,网络平台应当有义务提供侵权用户实名信息,否则承担连带责任。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回归“避风港”政策的立法本意和本质,而不是让“避风港”成为一种纯粹的形式和逃避责任的“挡箭牌”,权利人也不再总是在“通知删除”之间苦恼和斡旋。

自媒体剪辑影视作品发到短视频平台,算侵权吗?

剪辑电影视频发在今日头条获得收益,算是侵权。

2018年9月,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搜狐视频(以下简称原告)诉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侵害著作权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认定原告胜诉,被告构成帮助侵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原告享有《屌丝男士》第一季至第四季网剧作品的著作权。被告在其经营的网站“今日头条”及移动客户端中,向公众提供《屌丝男士》短视频的在线点播服务。

被告明知或应知网络服务对象利用其平台传播侵权短视频,却怠于采取必要措施、放任侵权行为发生,存在主观过错,侵害了原告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法院认为,被告的侵权行为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点:

1、首先,原告针对被告网站平台存在侵权视频的情况,曾先后多次发函通知下线,相关通知定位清晰,但是侵权视频密集,且在被告每次删除后,侵权视频仍反复出现、屡删不绝。

2、其次,被告所主张的“结合算法、个性推荐”的做法也可证明其对涉案视频已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审查,应知晓用户上传涉案视频存在侵权行为。

3、再次,从技术能力角度而言,被告已开发版权保护平台,可识别相应视频与版权库“原片”是否高度相似,即被告有能力预防侵权,但其并未采取排查、删除侵权视频的合理措施。

4、最后,被告作为专业、大型的短视频运营网站,在影视作品权利人一次次发送侵权链接通知后依然无法真正消除侵权视频反复出现的问题,在侵权情形如此明显的情况下,应负有较高程度的注意义务。因此,法院判定被告实施了帮助侵权行为,侵害了原告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剪辑影视作品发到短视频平台,如今日头条,小心构成侵权行为!

扩展资料:

短视频侵权的现状解读:

短视频因具有时长短、制作周期短、传播速度快的特点,更能适应当今互联网时代碎片化表达与碎片时间观看的需求,从而赢得了市场的广泛青睐。短视频因此也被赋予了全新的生命,往往能为短视频运营网站平台带来较大的经济收益。

然而,对于影视作品权利人来说,短视频平台上未经许可而大量存在的、反复出现的直接切割的影视作品片段或者经二次加工的片段与集锦,则成为了影视剧作品权利人的维权难点及困境,也极大损害了影视作品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长久以来,短视频平台一直以其作为提供信息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不承担事先审查义务为由而享受“避风港”原则的保护。然而,上述案件一审判决的作出,则对短视频平台敲响了警钟,明确表明其在某些情况下应承担与其获益相当的注意义务。

这对于进一步规范短视频平台的管理、运营,以及加强对影视作品权利人合法权益的保护都将具有积极的促进意义。

参考资料:人民网--剪辑影视作品发到短视频平台,小心侵权!

(责任编辑:IT教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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